山大资字〔2017〕3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是指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各二级单位所属实验室是做好本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运行机制,重点是形成以二级单位为检查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专家定期督导、实验室安全和环保领导小组协调监督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体系。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采取学校监督抽查和相关单位自检自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一)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实行“三级三查”,实验室每天进行自查,实验室负责人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二级单位每个月对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学校每个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
(二)实验室安全专业性检查。按照工作部署实行危险化学品、辐射安全、生物安全等专业性检查。
(三)实验室安全不定期抽查。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专家、二级单位组织工作小组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及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重点场所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以《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6〕5号)及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为基础进行检查。
第七条 各级各类检查都要形成检查记录并存档,对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要形成闭环管理,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对自身难以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制定防范措施,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专项报告。检查材料存档责任是“谁检查谁负责”。
第八条 受检实验室对检查出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检查中若发现重大或直接威胁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实验,在隐患排除前不得擅自恢复。
第九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制度。对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重大安全隐患及重大安全事故等进行通报。
第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对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威海校区、青岛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