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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本科生特长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6日 11:36    点击次数:1933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本科生特长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优良校风、学风,根据《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山大学字〔2017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历史文化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及标准

第三条 历史文化学院本科生特长奖学金包括“求是”奖学金(研究创新奖学金)、“求臻”奖学金(创业实践奖学金)、“求琢”奖学金(社会服务奖学金)、“求艺”奖学金(美育素养奖学金)、“求器”奖学金(体育素养奖学金)五类。各类特长奖学金分设一等、二等,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人、500/人。

第四条  学院实行“总量控制,动态分配”原则,以各年级参评人数的20%为基准人数,按照基准人数*750元为标准,将特长奖学金总金额分配至各年级,由各年级根据评选条件及学生申报情况分配名额,并确定最终人选。

原则上学生每学年获得特长奖学金不超过三项。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参加各类特长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良”以上;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包括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及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八)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条 各类特长奖学金评选,以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作为主要测评依据,根据学生所获荣誉、奖项的等级和成果质量确定加分标准(加分参考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评选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评选机构

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校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学院组建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团委书记担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10-18人)担任组员,组成评审工作组,负责学院的初评推荐工作。学院各年级各班成立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班级人数的15%)组成奖学金评议小组,对各班申报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和民主评议。

第八条 评选原则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评审(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确定拟获奖名单、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人选)、两级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二)学院审核。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

(三)学校评审。学校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面试答辩、公开竞选等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

(四)确定人选。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学院在学校《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山大学字》〔201735号)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建议,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并已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评审细则由历史文化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解释,接受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监管。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    责任编辑:徐伯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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