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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9届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山东省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5日 10:12    点击次数:797


各位同学: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届非师范类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18]258号)有关要求,结合《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山大学字[2014]8号)及学校工作实际,现就2019届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山东省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省级,由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初选推荐。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产生。我院可推荐24名校级优秀毕业生(含12名省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新时期广大青年的历史使命;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异,无不及格、重修或补考现象(其他重修、补考等情况请教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5.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获得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取得以上称号或荣誉至少一项

6.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三、报送时间

各位同学于226日上午9-11将《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两份)报送至学院团委知新楼A1002,(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学院将会在2月27日组织答辩,相关要求请参照答辩通知。

四、有关要求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在就业过程中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附件1: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作者:    责任编辑:寸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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