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上午,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辛德勇教授做客山东大学,在知新楼A1017报告厅为我校师生作了题为“秦始皇与儒学”的讲座。讲座由历史文化学院副院长代国玺教授主持。
辛德勇首先辨析了“焚书坑儒”的真实状况。秦始皇三十四年淳于越在宴会上所言“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实际上代表了当时的儒生群体对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施行严刑峻法、厉行“法治”的立国之策的激烈批评。李斯借机献上后世所谓“焚书令”,指责淳于越等“愚儒”“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必将“惑乱黔首”,所以要“别黑白而定一尊”,因此需要禁绝私学,毁坏民间不符合要求的藏书,并特别强调“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秦始皇三十五年得罪秦始皇的是侯生、卢生等方士,而秦始皇却因此去坑杀“儒生”的原因是当时的儒生实为其大患。儒家对于经典的传承极为看重,是当时历史知识的主要掌握者,他们对于秦政的批评容易造成极大的影响。秦始皇借方士之事查问儒生,没想到在焚书令实行的第二年尚有如此众多的儒生“惑乱黔首”,所以才“皆坑之咸阳”,“以惩後”。 方士则早已如侯、卢二生一般逃窜。《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长子扶苏曾说被坑杀的“诸生”“皆诵法孔子”,《封禅书》又言“诸儒生疾秦焚《诗》《书》,诛戮文学”都可以印证被坑杀者实为儒生。《史记·儒林列传》所言秦“焚《诗》《书》,坑术士。”实为版本演变中的讹误,结合前人注解和别书引用的情况,唐代写本次处应为“坑儒士”。综合以上材料,可以确定秦始皇所坑杀者全为儒士。“焚书”的目的是要实现“别黑白而定一尊”,因此秦尊奉的法家著作也在被焚毁的“百家”之列,单纯就对各家学术思想的态度而言,秦始皇可以说是一视同仁的,并没有特别对儒家采取打击政策。“焚书”的关键是要控制官方以外的藏书。
辛德勇分析了“偶语《诗》《书》者弃市”的确切语义。“焚书令”中规定“偶语《诗》《书》者弃市”,历代注家多解“偶”为“对也”,“偶语”是“对言”的意思。《史记·高祖本纪》中记载刘邦初入关中时与诸县父老豪杰言秦“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汉书·高帝纪》此处写为“耦语者弃市”,“耦”有“对”的意思,语义通顺。但《汉书·张良传》中“对语”的意思写作“偶语”而非“耦语”,这说明《史记·高祖本纪》与《汉书·高帝纪》此处用词不同实因颜师古刊改失误,《高帝纪》中“耦语”原文应作“偶语”。结合“小说家”的“偶语”为寓言、寄言的情况,“偶语《诗》、《书》者弃市”中的“偶语”实指寄言以讽今,这样会“惑乱黔首”,因此必须禁绝,而一般儒生学习传承了经典文化的《诗》《书》则不受影响,甚至属于被鼓励的社会“正能量”。这样也能更为合理的解释为什么这一禁令发布的第二年咸阳城仍有众多儒生可供坑杀。如果将“偶语”理解为传统注家以为的“对语”,则与人情相违背,也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历史研究应注意不能违背基本的情理。
辛德勇教授指出儒学是备受秦始皇尊崇的官学。秦始皇对儒学的态度是复杂的,除了压制和打击,还有尊崇与保留的一面。前已说明秦焚书并未针对儒家,与此相反,秦始皇还特许博士官可以藏有《诗》《书》。秦朝有儒学博士七十人,可以集体参加秦始皇三十四年举办的宴会活动,这也反映了其受重视的程度。深入分析这一情况,可以看到儒学在战国后期到秦统一后所呈现出来的两个不同侧面。其一是以荀子“帝王之术”为标志的用于施政和制度建设的显学,其特点是意识观念上的“法后王”与“性恶说”和社会管制上注重法理学或法治的学说。荀子是理论的倡导者,李斯则为其践行者。孔、孟的一些学说此时已不适用于时代,这也是儒家学说内在复杂性的体现,所谓“外儒内法”实指此点。另一个侧面是传统儒家自孔子以来“列君臣父子之体,序夫妇长幼之别”的特色,国家的各级礼仪必须由儒者为之。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儒家学说在秦朝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秦始皇封禅泰山的礼仪与儒家有密切的联系。西汉开国时叔孙通与其弟子制定演习的汉初礼仪实为对秦礼的继承,这是“汉承秦制”的一个方面,秦礼也由此成为整个中国帝国时代官方礼仪的渊源所在。
辛德勇教授亲自抽取号码选出了9名幸运听众,他们分别获得了《生死秦始皇》、手抄《己亥杂诗》和辛德勇教授个人写真集。
讲座最后,辛德勇教授与听众们进行了讨论交流,回答了听众的提问。代国玺教授总结了辛德勇教授的主题报告,强调了辛德勇教授关于秦始皇与儒学关系研究的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