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大学研究生导师 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大学文件
山大研字〔2019〕28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研究生导师
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9年5月27日
山东大学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现代化专业型人才的重任。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高水平导师队伍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为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适应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意见》(鲁教研发〔201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创新人才培养能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水平导师队伍。
第二条 坚持按需设岗、总量控制、结构优化的导师岗位设置原则,采用竞争上岗、分类评聘、分类管理的动态管理模式,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
第三条 实行导师岗位学校和培养单位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是学校导师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培养单位是导师岗位管理的主体。
第四条 健全导师团队机制,鼓励以学科交叉、联合指导的方式培养研究生,充分发挥导师团队协同作用。
第五条 健全导师评价考核机制,完善导师培训、激励机制,校院协同推进导师育人能力提升。
第二章 导师类别
第六条 导师按培养对象类型分为学术型导师和专业型导师。学术型导师承担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立足学科专业需求,培养教学和科研型拔尖人才。专业型导师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面向经济社会产业部门专业需求,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七条 导师按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兼职导师与合作导师。专职导师可独立指导研究生,也可跨学科、跨单位,与校内、校外导师以团队方式联合指导研究生。联合指导时,以专职导师指导为主,合作导师不具备独立招生资格。兼职导师须与校内合作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
第三章 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八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
第九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和使命感,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十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关注学科前沿,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指导能力;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关注社会需求,坚持因材施教,着力提升研究生的学术素养和创新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章 导师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 立德树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导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第十二条 导师职责包括:
(一)对研究生全面成长负责,既注重提高研究生专业素养,又要充分发挥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作用,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在参与研究生选拔与培养工作过程中,恪守公平、公正和严格的原则,遵守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努力提高生源和培养质量。
(三)遵循因材施教、个性化、分类培养理念,与研究生共同制定培养计划,统筹安排科研与实践活动,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与教学模式,加强研究生独立研究和创新能力培养。
(四)定期组织研究生学术研讨活动或研究工作报告会,每月与研究生讨论交流不少于4次,及时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掌握研究生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
(五)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研究生培养要求,为研究生学习和成长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等。
(六)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对研究生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制止。
(七)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助研岗位,保障研究生开展研究工作的充足经费,按时发放奖助金。
(八)关心、关注研究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并积极提供帮助。
(九)积极参加学校和培养单位组织的各类导师培训活动,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提升业务素质与指导能力。
第十三条 导师权利包括:
(一)在符合学校与培养单位招生录取管理办法的条件下,可参与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对研究生招生政策和措施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对研究生评奖评优、“三助一辅”岗位申请与分配、培养方式的改变、学籍变动或退学、选派出国(境)访学或学术交流、外出专业实习等情况给出明确的意见。
(三)根据研究生实际学业状况,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所指导研究生提出毕业与授予学位的建议,或暂缓毕业、推迟论文答辩等意见。
(四)对品行不端或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解除与其指导关系的申请及合适的处理意见。
(五)导师对于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学位论文等研究成果有署名权。
(六)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七)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向所在培养单位或学校提出申诉并得到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合作导师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做好研究生思想引导、学业指导、行为示范、管理监督、就业指导等工作。
(二)参与研究生指导关键环节工作,为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举办专题讲座,提供相应的研究、实习(实践)条件等。
(三)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其他责任。
第五章 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专职导师每年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兼职导师每年经聘任培养单位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年度的招生。
第十六条 专职导师基本条件:
我校在编在岗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心健康,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与科研任务,有充足的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能履行导师职责,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岗指导研究生。
学术型导师应主持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专业型导师应主持行业或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或具有重要工程应用背景的科研项目。学术型导师和专业型导师可兼任。
第十七条 兼职导师基本条件:
原则上不聘请校外人员或短期在校人员(在校时间≤3个月)招收指导我校研究生。确因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聘请其指导博士生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原则上应是国家级人才且保证来我校工作时间(每年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聘期内经我校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并确定校内合作导师后方可申请博士生招生。校内合作导师每年只能与一名兼职导师合作指导博士生,承担兼职导师所招收博士生的培养经费并履行联合培养职责。兼职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须履行我校导师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合作导师基本条件:
根据学科发展与研究生培养环节需要,可聘请校内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校外相关学科领域专家、行(企)业专家、国(境)外专家担任合作导师。
合作导师在本专业领域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本专业研究生培养的规律和特点,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认定相当于副高级职称,申请博士生合作导师的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合作导师职责。校外合作导师实行协议制,须与培养单位签署合作培养协议。
第十九条 满足导师基本要求及条件,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正确行使导师权力,可申请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一)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招生年度的6月30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博士生或硕博连读转博生的要求。暂不退休人员、经批准延聘人员,其退休年龄按校人事部门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2.初次招收博士生的申请人,至其招生年度的6月30日年龄不超过56周岁(含56周岁)。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初次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4.承担适合博士学术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能提供博士生部分培养费用和生活津贴,具体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5.近年来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或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等,具体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6.初次申请招收博士生人员应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全日制相应类别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博连读生的硕士阶段),或在国内外参加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责任事故,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7.本人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的目前仍在校就读的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不含非全日制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
(二)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招生年度的6月30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硕士生的要求。暂不退休人员、经批准延聘人员,其退休年龄按校人事部门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
3.近年来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满足相关要求,具体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4.初次申请招收硕士生人员应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研究生教学科研任务。
第二十条 审核工作要求:
(一)培养单位应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导师队伍年龄结构,导师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培养质量、培训情况,研究生对导师育人工作评价等,确定下一年度招生导师。
(二)初次申请招生人员与已招收人员按同一标准进行审核;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较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同一标准进行审核。
(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与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分类进行。
(四)获得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同时可以招收同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相同类型硕士生,不必另行申请。
(五)导师原则上只能在1个一级学科(含相近的专业学位授权点)下提出招生申请。
(六)根据学科交叉研究需要,有关导师可提出跨一级学科招生申请,经所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确定所跨学科合作导师,明确主辅。
(七)各类引进人才在引进时确认其获得博士生招生资格的,由校人才工作办公室报学位办公室备案,获得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资格。
(八)对新增学位授权点导师申请招生的学科限定、招生条件和指导研究生数的限额,在该学位授权点一个培养周期内可适当放宽。
(九)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对拥有杰出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且在研究生培养方面成效显著的导师,科研经费要求可适当放宽,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十)超过规定年龄,但因特殊原因仍需招生的导师,如正在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课题),且项目距结题时限为两年及以上,可向培养单位提出招生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十一)新调入我校的教师,在外校已具有导师资格(不含兼职)申请我校对应学位授权点研究生招生资格时,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依照曾招收人员提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核具体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招生基本条件和要求的人员,填写和提供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二)培养单位审核。培养单位对申请人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等方面进行把关,实行师德师风问题“一票否决制”。申请人在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3年申请资格。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对于初次申请招收培养博士生人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组织校外专家评议或学术答辩。
(四)招生培养单位公示。审核通过的导师名单须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学校审批备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报研究生院,其中申请招收硕士生人员,获得下一年度硕士研究生招收资格;其中曾招收培养博士生人员,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获得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资格;其中首次申请招收博士生人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获得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资格。
(六)公示期内对审核有争议或有其它特殊情况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兼职导师招收博士生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与校内人员相同,每年最多只能招收1名博士生,招生名额由聘任单位自行统筹解决,学校不另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合作导师由培养单位或校内导师推荐,提交个人申请材料,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备案,并由培养单位颁发聘书。合作导师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由聘任单位对其重新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
第二十四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本文件要求并结合学科特点与发展目标,制定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具体条件及审核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公布执行。其中,博士生导师招生科研条件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六章 导师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培养单位招生资格认定工作规范程度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确定部分培养单位实行招生资格自主审核认定。自主审核单位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导师资格认定方案,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实施。自主审核单位应合理控制导师队伍规模,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及类型结构,提升导师队伍整体水平。无法保证导师队伍质量的培养单位,学校将取消其自主审核权限。
第二十六条 导师招收研究生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度,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鼓励学术水平高、科研任务多,且培养质量好的导师多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 在培养过程中一般不作导师调整。导师因公外出工作时,应妥善安排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必要时申请一名校内合作导师协助指导研究生。导师因调离学校,或因公出国(境)一年以上,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三个月及以上,或因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导师资格被取消,导致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其指导的研究生由培养单位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另行调整导师。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者,除给予导师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招生资格1-2年,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招生资格。
(一)不能严格履行导师职责,不按期指导研究生或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研究生学术研究要求不严,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但在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中,三年累计出现两人(次)不通过。
(三)研究生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
(四)指导的学位论文上一年度被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委员会或学校抽检认定存在问题。
(五)不按照学校规定给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
(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其它须暂停招生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罚,包括暂停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等。
(一)诋毁党的领导、传播不正当言论;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五)擅自从事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的兼职兼薪工作。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
(七)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安排研究生在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单位从事与研究生培养无关的活动。
(八)侵害学生正当利益,或侮辱、要挟学生。
(九)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猥亵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于在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以及导师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培养单位,学校将视情况做出约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培养单位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和自主性,提升服务水平,简化办事流程,提升信息化水平,畅通导师意见表达和申诉渠道,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提升导师满意度。
第七章 育人能力提升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导师岗前和在岗培训。每年定期组织新任导师岗前培训,新任导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后方可招收、指导研究生;每学期定期组织“导师沙龙”、专题报告等在岗培训活动。
第三十三条 培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导师培训制度,导师参加培训情况要与招生资格审核挂钩。定期开展学术研讨、经验交流、教学观摩等活动,每年开展导师集中培训或专题研讨不得少于1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开展“我心目中的好导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团队”、“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等评选活动,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培养成效显著的导师(团队)给予表彰奖励,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先进集体和个人事迹进行宣传。
第三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导师负责制基础上,组建相应类型的导师团队。
(一)传统学科团队:成员来自同一个一级学科,充分发挥经验丰富的导师对青年导师的“传、帮、带”作用。
(二)交叉学科团队:成员来自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充分利用团队成员的不同学术专长,发挥优势互补作用,引领创新型人才培养。
(三)校企联合团队:成员来自高校以及和本学科相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后者以兼职导师或者合作导师身份实际参与研究生培养过程,着重对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进行指导。
第三十六条 鼓励导师团队成立若干导师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全程指导培养研究生。导师组第一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负首要责任,导师组其他成员负责协助第一导师完成培养任务,必要时代行第一导师职责。博士生的培养须施行导师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培养单位应逐步实行学术休假制度,支持导师开展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促进导师职业发展。对学术型导师,通过学术交流和访学增强对学术前沿的把握和探究能力,不断提升科研指导水平;对专业型导师,通过支持其参与行业企业实践,加强与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交流,不断提升实践指导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与学校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山东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大学申请招收博士生人员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山大研字〔2015〕27号)、原《关于印发〈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细则〉的通知》(山大研字〔2012〕9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申请招收博士生人员最低科研要求
附件 申请招收博士生人员最低科研要求 |
所在学科 |
科研项目与可支配经费 |
科研成果(满足其一) |
备注 |
项目级别及数量 |
可支配经费 |
论文要求 |
其他获奖情况 |
人文 |
作为项目负责人,新申请到国家社科基金或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1项及以上;或新申请到省部级项目1项及以上,且所有项目到账总经费不少于10万 |
8万以上 |
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8篇及以上,其中本学科权威学术期刊2篇;或在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本学科权威期刊2篇,并独立完成一部及以上学术专著;或在《中国 社会科学》等境内外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或作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在AHCI、SSCI、SCI、EI(SCI、EI论文适用于交叉学科)源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 |
作为前三位完成人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或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或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
近5年内 |
社科 |
作为项目负责人,新申请到国家社科基金或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1项及以上;或新申请到省部级项目1项及以上,且所有项目到账总经费不少于20万 |
10万以上 |
所在学科 |
科研项目与可支配经费 |
科研成果(满足其一) |
备注 |
项目级别及数量 |
可支配经费 |
论文要求 |
其他获奖情况 |
理学 |
作为项目负责人,新申请到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或新申请到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且所有项目到账总经费不少于100万;或所有项目到账总经费200万以上 |
30万以上 |
作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8篇及以上;或在Nature出版集团纳入自然指数统计的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发表一区SCI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或发表二区SCI收录论文5篇及以上 |
作为完成人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或作为前五位完成人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作为前三位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或作为第一位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
近5年内;工程类专业可参照“工学”学科的论文、科研项目和经费要求 |
工学 |
作为项目负责人,新申请到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或新申请到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且所有项目到账总经费不少于150万;或所有项目到账总经费300万以上 |
40万以上 |
作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6篇及以上(其中SCI论文至少2篇);或在Nature出版集团纳入自然指数统计的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发表一区SCI收录论文2篇及以上;或发表二区SCI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 |
医学 |
医学各学科申请招收博士生人员科研要求由医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