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马新教授所撰《文明起源视野下的中国早期村落形态》一文在《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发表,全文共28000余字。
该文立足中国式话语体系,对中国文明起源的传统理论进行审视,进而对中国早期村落的理论与范畴、早期村落的空间关系、组织结构及村落的基本面貌作了系统阐述和探讨,基本构建起早期村落间以及村落与城邑间的空间关系,理清了乡村组织体系的主干脉络,勾勒出早期村落内部的基本面貌。这一研究有助于深化关于中国文明起源与发展道路一般性及独特性的探讨。
文章提出,由于受西方文明起源理论的影响,以往的文明起源研究,往往将城市作为重要标志,对村落的地位与价值关注不够,忽略了对村落的研究。其实,就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实际而言,村落与城邑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中国古代村落与城邑同时脱胎于原始聚落,自产生之日起,两者便共生共存,处于同一共同体中,同是早期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村落也同样应当成为文明起源与发展的重要标志。忽略了这一点,便无法真正明了中国文明的起源与文明发展的道路。
文章认为,处于同一共同体中的城邑与村落并非“酋邦”理论所称之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在宗法血缘关系构造下的主从关系。在这一时期,即使有各式各样的征服,也是此共同体向彼共同体的征服。这种共同体可以视为“具有明确个人性质的政治权力色彩的社会”,但不是“一个人拥有整个社会的最高权力”,更谈不上当它们向国家转化后,从中发展出人类最早的集权主义的政治形式。因为直到西周春秋时代,国人所享有的民主权利仍显而易见。中国古代中央集权政体是在春秋战国社会变革的基础上形成的,与酋邦模式并无直接的历史对应关系。
文章认为,中国早期村落是指自城邑出现到战国之前城邑之外的各类聚落,以集村为主,每个村落都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经济单位、生活单位、文化单位,但它自产生之日起,便处在城邑的统治下。美国学者塞维斯及其后继者所主张的“村落在政治、文化和政治领域都是一个独立的行事单元”、是“关键的行为主体”等观点,并不符合中国早期村落的实际。从早期村落的组织演进可以看到,无论是宗法血缘编制,还是向地缘组织编制的转化中,城邑一直是村落的管理者。池田雄一所描述的“几乎无法确认有公权力的介入”的村落也是不存在的,他所给出的中国国家政体从殷周分权制度经春秋战国过渡到秦汉的集权体制,是通过构建“皇帝-父老阶层-自然村”这样的实现形式,也不符合中国文明发展的实际进程。
文章在系统研究中国早期村落的基础上,对日本史学界关于中国文明起源的流行观点进行了讨论,认为,日本学者日比野丈夫、宫崎市定所主张的中国历史上的村落汉代方告产生,中国早期社会结构为都市国家,社会基本人口包括农民都居于城市的“都市国家论”,并不符合中国早期社会的实际,不能以之直接架构中国早期社会。同样,池田雄一所主张的散村论,无视龙山时代以来大量城邑的存在,认定龙山时期以来的聚落都是散村的观点,也不符合中国早期社会的实际。
文章还认为,中国早期村落直接由原始聚落而来,保留着较多原始聚落基因,在其发展中,又处在独特的城乡结构与社会环境中,相当一部分村落绵延数百年甚至千年以上,其基本构成要素更是传承至近代,孕育了富有特色的文化要素,诸如守望相助的理念、安土重迁的情结、共有观念与集体精神、宗法血缘观念与伦理文化等等,对中国古代农耕文明的形成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值得我们进一步发掘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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